上海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执206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328号4层。
法定代表人:宋照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天会,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威路2号搜客天地B312-28。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盛,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上海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清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05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日清公司16677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677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5017元,由**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日清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公司未予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清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自行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确认**公司结欠日清公司设计费及诉讼费合计1770517元。二、付款期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日清公司1404400元(已履行)。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日清公司15017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日清公司263325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或涉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日清公司87775元(以两个时间中先到的时间为准)。三、若**公司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需按照原判决书项下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四、执行费19903元由**公司负担。如**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日清公司有权就(2022)苏0205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未付款项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日清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和解长期履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执2068号案件的执行。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可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不予解除。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如被执行人**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日清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 伟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李凯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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