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8448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图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216-15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36号南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图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图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图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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