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977号
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工农北路58号鸿运装饰城B幢02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彬,南通市通州区州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智兵,南通市通州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建设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虹路5,9,15号7幢487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36号南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建设工程分公司、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建设工程分公司、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8,184.9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建设工程分公司、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8,184.9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