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某某建设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977号 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工农北路58号鸿运装饰城B幢02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彬,南通市通州区州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智兵,南通市通州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建设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虹路5,9,15号7幢487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36号南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建设工程分公司、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建设工程分公司、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8,184.9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建设工程分公司、中外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8,184.9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