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3执异8号
申请人青岛鼎合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36号瑞纳紫域6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巧弟,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评,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沧区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沧区振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沧区雕塑厂,住所地青岛市*沧区京口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果树园艺总场,住所地青岛市*沧区夏庄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沧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沧区雕塑厂、青岛市果树园艺总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鼎合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公告。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沧区支行与青岛市*沧区雕塑厂、青岛市果树园艺总场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以(1999)*经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市*沧区雕塑厂偿还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沧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青岛市果树园艺总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以(2000)***第808号案立案执行。2004年6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沧区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沧区支行将其依据(1999)*经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青岛市*沧区雕塑厂、青岛市果树园艺总场享有的全部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2007年11月2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青岛威旭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0年11月29日,青岛威旭经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恒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6年12月29日,青岛恒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鑫阳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8年6月5日,青岛鑫阳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鼎合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18年6月12日在山东法制报公告通知债务人。申请执行人对债权转让事实予以书面确认。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沧区支行与青岛鼎合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青岛鼎合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了依据(1999)*经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青岛市*沧区雕塑厂、青岛市果树园艺总场享有的全部债权及从权利,青岛鼎合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青岛鼎合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00)***第80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