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青岛市果树园艺总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上述当事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该案(2012)*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预交了执行费人民币4489元,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418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超过上述数额的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均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戴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