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执3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MB02451551。
法定代表人:王卫红,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注册号4211000000214441/3。
法定代表人:童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20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01676036053000609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0000.00元,现因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0****60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喻政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