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6263号
原告: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594758XG。
法定代表人:童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瑞燕,湖北星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笃澣,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利川市民族中医院,住所地利川市解放东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2422000852H。
法定代表人:杨宗斌,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思琴,湖北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民族中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2021年1月4日,本院认为对涉案工程造价需要鉴定后依法委托了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1年8月16日,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作出
鼎正恩施价鉴【2021】003号《利川市民族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一期建设工程)住院部及门诊医技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报告》。原告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和减免部分诉讼费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79.00元,减半收取计8989.50元,由原告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989.50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5000.00元;鉴定费用90000.00元,由原告湖北中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0000.00元,被告利川市民族中医院负担40000.00元。
审 判 长 胡兴国
人民陪审员 吴长庆
人民陪审员 刘洪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向 倩
冉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