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朝阳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红安县朝阳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高翔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3145号
原告:红安县朝阳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安县迎宾大道将军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707522256。
法定代表人:周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花,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高翔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8U3DG7B。
原告红安县朝阳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高翔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红安县朝阳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安县朝阳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安县朝阳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红安县朝阳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福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久能
书 记 员 袁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