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6334号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绿地世纪城小区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街道办事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庆功,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茂义,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21日以被告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魏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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