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执恢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与二环西路交叉处恒盛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院以(2016)川0722执4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扣划**银行存款4400元,因未能联系到申请执行,现已依法将该款4400元予以提存。现通过查询,未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4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帮银
审 判 员 曾 波
审 判 员 刘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青海
书 记 员 胡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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