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743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凤珍,女,系***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0285H。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茂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庆功,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金鸡东路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1844J。
法定代表人:马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霞,江苏周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妍彦
人民陪审员  庄继忠
人民陪审员  沈中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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