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夏玲、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0民初607号
原告:夏玲,女,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文,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周,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尚超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夏玲与被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淮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夏玲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玲与被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淮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夏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夏玲负担。
审判员 姚   艳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地里姆拉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