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建材有限公司、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6465号
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柳泉镇村。
法定代表人:倪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迎臣,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迎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 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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