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24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赵万虎,广西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0285H。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茂义,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马山县水利局,住所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江滨西四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24739954865L。
法定代表人:朱世福,该局局长。
**与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马山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24民初2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马山县水利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124执1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梦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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