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6934号
申请人:***,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市柴胡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市柴胡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0651P。
法定代表人:宋明君,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柴胡店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市柴胡店镇柴胡店村,组织机构代码:12370481F49235854J。
法定代表人:侯宜良,校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柴胡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市柴胡店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柴胡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市柴胡店镇中心小学的账户资金87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柴胡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市柴胡店镇中心小学的账户资金8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