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柴胡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市柴胡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财保1092号
申请人:**市柴胡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柴胡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明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住**市。
申请人**市柴胡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市柴胡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购买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市柴胡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诉前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市柴胡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市柴胡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修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