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2765号
原告:淄博珂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世界装饰材料城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4930175715。
法定代表人:刘泉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召学,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1005512C。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淄博诺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关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DK5272。
法定代表人:史梅,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珂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诺诚预制构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淄博珂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淄博珂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珂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8元,由淄博珂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朱晗冰
书记员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