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943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丽,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元(临沂)**高架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80M31D。
法定代表人:李庆新,经理。
被告:临沂市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ARM60H。
法定代表人:李庆新,经理。
被告: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1005512C。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28日,汉族,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康康,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洪,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诉被告天元(临沂)**高架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市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