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22民初8799号
原告:**,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经查,被告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8月9日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已经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原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