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1民初5503号
原告:金乡县亿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金旗社区。
被告: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中段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亿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公司已注销,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乡县亿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XX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