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沂水县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民初6939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沂水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杨明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沂水县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传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