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政工程公司

***、沂水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民初1706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1957年10月31日出生,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沂水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沂水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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