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民初802号
原告:淄博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沂水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市政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淄博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立案当日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