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6251号
原告:广州市中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耀南路1号2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圳通办公楼4-8层。
法定代表人:何运闻。
原告广州市中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中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中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中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中帮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