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茂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8934号
原告: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潭头第二工业城A区26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0720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被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圳通办公楼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1371U。
法定代表人:何运闻。
被告:深圳市茂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六路北金民大厦304#、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8131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茂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茂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茂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