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

梁建与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2民初6396号
原告:梁建,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县***********,系梁建的妻子。
被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圳通办公楼4-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建与被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建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0]904号仲裁裁决而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27日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0)粤2072民初5199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均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0]904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两案应并案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故应将本案并入(2020)粤2072民初5199号与该案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粤2072民初519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