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1688号
原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圳通办公楼4-8层。
法定代表人:何运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1]1776号仲裁裁决而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已于同日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1)粤2072民初5715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均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1]1776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两案应并案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故应将本案并入(2021)粤2072民初5715号与该案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粤2072民初571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员 侯艺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