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5199号
原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圳通办公楼4-8层。
法定代表人:何运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玑,广东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列明,广东瀛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五妹,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通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0]904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0)粤2072民初6396号],本院已作出(2020)粤2072民初639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2020)粤2072民初6396号并入本案,以先起诉的圳通公司作为原告依法一并进行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圳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玑,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圳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圳通公司无需支付**医药费;二、圳通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伤残津贴40576.82元(3978.12元/月×85%×12个月);三、圳通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住院护理费20640元(1720元/月×12个月);四、圳通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生活护理费。事实和理由:一、**提供的押金补交通知单并不能证明医疗费用与其工伤治疗具有关联性,仲裁委员会在**举证不足的情况下支持其医疗费诉求明显不妥。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20民终5968号民事判决,**的伤残津贴计算基数应为3978.12元/月,故圳通公司应支付**的伤残津贴为40576.82元(3978.12元/月×85%×12个月)。三、虽然**提供了其住院期间需要陪护的医嘱证明,但鉴于**长期住院进行康复性保守治疗,**的病情已稳定且无实质性进展,**在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陪护仅为生活陪护,**住院期间一直由其配偶照顾而其配偶一直处于失业状态,故**的住院陪护费应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计算。即使法院认为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住院陪护费不当,也应参照(2019)粤20民终5968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中山市部分职位人力资源市*工资指导价位中“保育员”的中位数4136元计算,而不应按“护理人员”的中位数计算。四、生活护理费和住院护理费本质上都是涉及对工伤职工生活上的护理所产生的费用,两者是同一性质的赔偿项目,不能重复主张。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20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9)粤20民终596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认定生活护理费和住院护理费属重复主张的费用,并依法驳回了**要求支付生活护理费的请求。
**辩称,按其起诉意见。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圳通公司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医疗费19352元(808905元-789553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伤残津贴52163.04元(4346.92元/月×12个月)、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5550元(100元/天×70%×365天)、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住院陪护费61980元(5165元/月×12个月)、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生活护理费29611.2元(6169元/月×12个月×40%)、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交通费124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纸尿片费用1100元,以上合计190996.24元。事实和理由:**于2009年9月入职圳通公司任喷漆工。2009年12月7日,**在圳通公司承建的中山市*********工地喷涂消防管道时不慎受伤,当即被送往中山市古镇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脊髓损伤、截瘫、右肺挫伤、右臀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左胸7、8、9肋骨骨折、腰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至今仍在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3月31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2012年2月7日起,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对**作出二级伤残、三级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为24个月的结论并决定延长**的医疗期(目前已决定延长**医疗期至2020年8月31日),并依病情确认**应安装辅助行走器具、轮椅、拐杖、坐便器等康复器具。因圳通公司拖欠医疗费及其他工伤待遇,**自2010年6月7日起多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向法院起诉要求圳通公司支付医疗费及其他工伤待遇,但圳通公司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
圳通公司针对**的起诉辩称,按其起诉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是圳通公司的员工,圳通公司未为**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双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
2009年12月7日,**在圳通公司承建的中山市*********工地喷涂消防管道时不慎受伤,当即被送往中山市古镇医院住院治疗至今。2010年3月31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2012年2月7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为24个月。2012年2月22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安装国内市场普及型截瘫辅助行走器具。2012年6月12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为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三级。2012年7月6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安装国内市场普及型轮椅、拐杖、坐便器。2012年9月20日、2013年1月10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同意**延长医疗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3月31日。2014年8月11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延长医疗期中劳鉴函[2014]487号的复函,决定延长**的工伤医疗期至2015年1月31日。2015年9月1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治疗期至2016年8月31日。2015年10月19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配置国内市场普及型辅助器具(高靠背轮椅、电动轮椅、坐厕椅、洗澡椅、防褥疮坐垫、防褥疮床垫)。2016年9月12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治疗至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27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治疗至2018年8月31日止。2018年9月10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治疗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0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就腰椎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脊髓损伤的治疗不属于工伤复发但属于原工伤部位的继续治疗且存在医疗依赖。
2020年3月3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圳通公司支付其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医疗费19352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伤残津贴552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555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住院陪护费576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生活护理费540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交通费124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纸尿片费用1100元。2020年4月14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0]904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圳通公司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医药费差额19352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伤残津贴44338.58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住院伙食补助2187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住院期间护理费57984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活护理费31468.8元,以上合计176113.38元;二、驳回**其余的仲裁请求。圳通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14日诉至本院。
**主张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伤残津贴标准为4346.92元/月,圳通公司应以6169元/月的40%计付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生活护理费,并提交(2019)粤20民终5968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9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为证。圳通公司确认上述证据,但认为**的伤残津贴应以3978.92元作为计算基数并乘以85%,**诉求的住院陪护费与生活护理费属于重复主张,不应支持**诉求的生活护理费。经查,(2019)粤20民终5968号民事判决书反映**已就其2018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医疗费744526元及2018年12月31日前的伤残津贴、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陪护费、生活陪护费提起诉讼,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以3978.92元/月的85%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伤残津贴,**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圳通公司应支付**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住院陪护费,但对**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不予支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9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反映201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19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伤残津贴调整: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24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46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68元、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90元,如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伤残津贴仍低于3369元/月的按336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生活护理费调整:1.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及2019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19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自2019年1月1日起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本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本级按照广州市相关参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2.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及2019年7月1日(含本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市、深圳市及省本级继续按照本市(省本级)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自2019年7月1日起分别按照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本级按照广州市相关参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4491.6元/月、3743元/月、2994.4元/月、2245.8元/月的标准发放;3.根据上述两项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两项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
**主张住院陪护费属于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圳通公司应当按中山市上年度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中位数5165元/月支付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住院陪护费。圳通公司主张**住院期间一直由**的配偶照顾而**的配偶一直处于失业状态,应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计算**的住院陪护费。
**主张其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伤治疗产生交通费1240元,并提交交通费票据为证。圳通公司不确认上述证据,认为上述交通费票据均为定额发票,上述发票联上也没有具体的乘车日期,且**长期住院治疗,故**诉求交通费与事实不符。经查,上述交通费票据未显示具体的乘车人员、乘车日期。
另查:双方对涉案仲裁裁决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认定无异议,圳通公司对**诉求的医疗费、纸尿片费用无异议。
本院认为,**在圳通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并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圳通公司未为**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圳通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伤待遇。
一、双方对涉案仲裁裁决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认定无异议,圳通公司对**诉求的医疗费、纸尿片费用无异议,故本院认定圳通公司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住院伙食补助费21870元、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医疗费差额19352元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纸尿片费用1100元。
二、关于伤残津贴的问题。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以3978.92元/月的85%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伤残津贴,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9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伤残津贴计算标准应为4346.92元/月(3978.92元/月+368元/月)。因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圳通公司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伤残津贴44338.58元(4346.92元/月×85%×12个月)。
三、关于住院期间陪护费的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本案中,虽然**的停工留薪期为24个月,**于2009年12月7日受伤至2011年12月6日止已满24个月,但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为二级,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就腰椎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脊髓损伤的治疗不属于工伤复发但属于原工伤部位的继续治疗且存在医疗依赖,故本院参照中山市2018年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护理人员”的中位数4832元/月,认定圳通公司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住院陪护费57984元(4832元/月×12个月)。
五、关于生活陪护费的问题。**因工受伤并达二级伤残,**受伤后一直住院治疗至今,且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三级,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9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圳通公司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生活护理费31468.8元(5626元/月×40%×6个月+2994.4元/月×6个月)。
六、关于交通费的问题。虽然**提交发票联拟证明其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伤治疗产生的交通费1240元,但上述发票联未显示具体的乘车人员、乘车日期,无法证实其上述主张,鉴于**在工伤治疗期间确需产生交通费,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圳通公司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交通费800元。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被告**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医疗费差额19352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87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纸尿片费用11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伤残津贴44338.58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住院陪护费57984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生活护理费31468.8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交通费800元,以上合计176913.3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惠楠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梁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