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临沭县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29民初2088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临沭县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临沭县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临沭县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从2006年在该单位工作,于2014年7月25日15时10分左右,在工作期间因车祸致死,形成工伤事件。(2015)沭人工认字第17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工伤,故而按工伤赔偿。请求根据工伤赔偿标准,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84440元、丧葬费23826元、***两个月的工资,赔付因处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工亡,近亲属就享受工亡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该类劳动争议案件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尽管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请,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应当以适格的主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亡待遇作出实体仲裁裁决,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