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沭县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29民初194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沭县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沭县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原告父亲***生前在被告单位工作,2014年7月25日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5年12月8日劳动部门认定原告父亲***发生事故死亡为工亡,原告兄妹共6人,原告只申请应得份额劳动仲裁不予处理。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应得工亡待遇款100254.67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工亡,近亲属就享受工亡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该类劳动争议案件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尽管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请,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应当以适格的主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亡待遇作出实体仲裁裁决,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