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新城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邵长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增义,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中院作出的(2021)鲁13民终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0.00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9月27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网络系统反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00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执行的财产均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13民终1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夏成轲
审判员  吴怀民
审判员  李炳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蹇美玥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新城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邵长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增义,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中院作出的(2021)鲁13民终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0.00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9月27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网络系统反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00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执行的财产均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13民终1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夏成轲
审判员  吴怀民
审判员  李炳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蹇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