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

刘长海、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1046号
申请人刘长海,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蒙阴县。
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新城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邵长军。
申请人刘长海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长海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刘长海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