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财保146号
申请人:***,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清河南路陈家白庄2128号。
负责人:刘省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新城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邵长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公司、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6月16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公司、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蹇令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广兰
书 记 员 王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