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

济***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安圣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640号
申请人: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牛旺庄村北头。
法定代表人:李梅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宇,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安圣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市李堡镇园墩村2组。
法定代表人:许文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海安鸿得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胡集镇谢河村6组。
法定代表人:周荣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仕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白桥镇钱岳路188号1-353。
法定代表人:艾新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新城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邵长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海安圣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海安鸿得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仕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安鸿得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现代城支行的存款(账户:3200********_1)9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雀山支行的存款(账户:2920********,0)9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仕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兴华支行的存款(账户:3705********_1)9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