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南山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南山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华强水暖管件市场A31区1-3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新城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邵长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清河南路陈家白庄村。
负责人:刘省会。
本院作出的(2022)鲁1311民初2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临沂南山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