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8财保5号 申请人:临沂***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鲁南国际工业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效国,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新城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申请人临沂***经贸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临沂***经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