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

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执异3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商业街路口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逢泉,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
法定代表人:齐风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申请执行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庆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5)德中执字第124--1号执行裁定书,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该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称,(2004)鲁民一终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实体部分有问题不能在执行中解决。(2005)德中执字第124--1号执行裁定书改变高院调解书的内容,既执行200元万元欠款,又执行10套房产,又多查封3套房产。应当中止执行。对于异议人欠款没有争议,现在尚欠1963165.03元,异议人请求用现金支付欠款,被拒绝。德丰公司法人及戴希才欠异议人25万元。查封房产被拆除,德州中院下达了将拆迁费扣划的裁定,至今未执行划款裁定书。
本院查明,德丰公司与佳庆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鲁民一终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的内容:“一、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011016.03元,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以房抵款的方式,于2005年1月31日前用1号楼的3号、4号、5号营业房抵顶工程款724859.2元;用2号楼的15号营业房抵顶工程款200293.8元;用1号楼的202室、204室、302室、304室和8号营业房抵顶工程款777065元;用2号楼的503室抵顶工程款104049.6元;以上共计以房抵顶工程款1806267.6元。最终的以房抵款数额再根据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另扣除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梁胜华的借款1000元和少计材料款3055元,余款191693.43元,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05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与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各自履行各自义务,于2005年3月1日前共同配合办理涉案工程1号楼、2号楼的竣工验收手续,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过程中,出现应当由施工单位解决的问题,由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负责处理。三、预扣的质保金91984.38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2400元,由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0元,由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佳庆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德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5)德中执字第12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城区天衢中路房产两套(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号,天衢中路147号—6;鲁德字第103757号,天衢中路147号—1),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过户,否则,承担法律责任”。该裁定书于2006年6月27日送达当事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本院于2006年5月15日做出(2005)德中执字第124--1号执行裁定书后,又于2008年5月7日作出续封裁定书,该裁定书的效力已经因为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该裁定书已无撤销必要。
申请人其他主张已经在(2019)鲁14执异4号执行异议中提出,本院已经做出相应认定,在本案中不再重复审查。
综上,异议申请人的主张依据不足,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飞雁
审判员  高世民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