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德中执字第124-1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
法定代表人:齐风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商业街路口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逢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城区天衢中路房产证为鲁德字第××号的房产一套,现因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城区天衢中路房产证为鲁德字第××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长 华登峻
审判长 李战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