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执异2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商业街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孙逢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
法定代表人:齐风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与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超标的查封其位于德城区天衢中路147-××号房产的裁定,及2008年12月25日下达的查封201室、203室、301室、303室案外房产的(2005)德中执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赔偿因查封措施造成购房人不能过户而产生的增值税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案号为(2021)鲁14执异28号。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赵瑞玲
审判员 包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