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

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2932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东路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齐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殿彬,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商业街路口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逢泉,董事长。

申请人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登记的效力,其权利人具有准物权权利人的性质。本案中,申请人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查封的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德城区证为鲁德字第××号房产一套系(2021)鲁1402诉前2800号案件的诉争房产,该房产已于2021年7月1日办理了预告登记,登记在案外人孙敬理名下。故涉案房产在登记预告期内,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所查封的房屋并非系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本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张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