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执异27号
异议人:***,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峰,男,汉族,1956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
法定代表人:齐风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商业街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孙逢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与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请求:1、解除本院(2005)德中执字第124号、124-1号民事裁定书对其购买的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衢中路147-1号、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号房产的查封;2、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异议人损失800000元。事实与理由为:异议人与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天衢中路147-1号房产交付使用,由于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异议人购买的涉案房产多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异议人的房产权益得不到保护,造成异议人需要要缴纳土地增值税800000元,故依法提起执行异议申请。
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与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5)德中执字第124号。2006年5月15日,本院依据(2005)德中执字第12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德州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城区××路房产两套(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号,天衢中路147-6;鲁德字第××号,天衢中路147-1)。现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早已购买鲁德字第××号房产为由,请求解除对该涉案房产的查封,并要求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向其赔偿损失800000元。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解除了对鲁德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异议人***对鲁德字第××号房产解除查封的请求,因本院已经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其该项异议请求所针对的具体执行措施已不复存在,故其该项请求已无审查的必要,本院对此不再予以审查。其次,关于异议人***主张的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向其赔偿损失800000元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异议应针对具体的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的该项请求既非针对执行行为,又非针对执行标的,而是提出一项赔偿请求,故异议人的该项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赵瑞玲
审判员 包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