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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1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审被告: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南晶华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飞,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系被告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德州千人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6596号E座南楼3层310-11房间。
法定代表人:孟凡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系德州千人港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东路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齐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浩,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系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德州千人港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市德丰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7元,减半收取107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书江
审判员 郑春笋
审判员 郝 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刘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