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16322号
原告杭州中广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7185234U(1/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泰宏巷28号联合中心南区2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传莉、***,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5112P(3/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后郑村。
法定代表人任妙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广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中广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