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执5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3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50495.87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