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702民初2046号
原告:伊春市宏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伊春区新兴社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伊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宏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宏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