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3023号
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诚业路352号现代印象广场1幢1单元2904室。
法定代表人:顾泓,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远芳,女,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 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36号德胜凯旋大厦A座428室。
法定代表人:熊衍仁。
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跨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喻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