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6060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质聪,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熊衍仁。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