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4298号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T60626J,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中新路48号宁湖园南1幢M12室。
法定代表人:张育铭。
原告:**,男,1992年9月6日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磊,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100007109315204,住所地在北京方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熊衍仁。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扣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