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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景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2民初1138号 原告:沈阳景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2甲号第5幢1202号111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1**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景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景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景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景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景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那 颖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