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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02民初845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52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